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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区别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0-06-17

就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本备忘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以下比较分析,供内部参考。

一、 法律依据
1.1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有限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1.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
二、 出资人
2.1 有限合伙企业
(1)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此处的“国有企业”通常是指未依据《公司法》进行公司化改制的国有企业。
2.2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3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 资本出资
3.1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有限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本的要求。
3.2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3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3.4 小结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合伙企业法没有强制性规范。
四、 出资方式
4.1 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4.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3 小结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属于法定登记事项,需要在工商机关登记。
五、 组织机构
5.1 有限合伙企业
(1)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 安全港条款。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5.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2)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为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为其董事会。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其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六、 权利转让
6.1 有限合伙企业
(1) 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 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6.2 有限责任公司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 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 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6.3 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董、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无限制。
6.4 小结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其强调“人合”的特点,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的权利流转要求更为严格。
七、 减资
7.1 有限合伙企业
由于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属于法定登记事项,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7.2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八、 对外投资
8.1 有限合伙企业
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有限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8.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九、 利润分配
9.1 有限合伙企业
(1)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3) 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9.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9.3 小结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
十、 税收制度
10.1 有限合伙企业
无需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1) 总体来说有限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在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下,(i)缴纳企业所得税。(ii)如果合伙人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在该有限合伙企业层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法纳税。
(3) 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i)根据国家税法规范而言,有限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ii)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与国家税法规范有差异。例如:A、有的区分合伙人类型而适用不同的税率。“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市、天津市执行类似规定)。B、有的不区分合伙人类型,均适用20%的所得税率。“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北京市执行类似的规定)。
10.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的投资者(股东)还需要就其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或者企业所得税(企业)。
10.3 小结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双重税负。
十一、 债务承担
11.1 有限合伙企业
(1)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1.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11.3 小结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 解散清算
12.1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性规范相对简单:
(1)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2)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2.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清算,有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
(1)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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